点赞!程高举积极配合拆迁,为五里大道建设“让路”

05-19 18:36  

(全媒体记者 黎赛明报道)五里大道改扩建项目是2019年我县交通重大项目之一,对提升我县交通路网水平,打通城乡经济大动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早日实现通车,拆迁户程高举舍小家为大家,积极配合拆迁。副县长侯红辉到现场指导拆迁工作。

拆除前

副县长侯红辉到现场指导拆迁工作

5月19日上午,位于隽水镇古龙村十六组五里大道改扩建项目规划红线内的一栋房屋被顺利拆除。记者在现场看到,施工队正在组织大型机械对房屋实施拆除,在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拆除现场秩序井然,被拆房屋很快被夷为平地。

拆除中

拆除的这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52.53平米,拆迁户程高举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当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纳入五里大道改扩建项目征拆范围时,程高举心中有许多不舍,而在面对 “大义”与“小利”时,程高举毫不犹豫选择了前者。

拆除后

拆迁户 程高举:修路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我们非常期待,房屋阻碍了道路拓宽,要拆掉,我们坚决支持、积极配合。

五里大道改扩建项目建设现场

五里大道改扩建项目北起于谌家桥,南止于五里牌互通附近,全程4.3公里,沿线需拆迁房屋43户,按“双向六车道+辅道”城市主干道标准建设,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概算审定总造价2.36亿元,预计今年十一通车。该项目建成后,将改变我县国省道无一级公路历史,对提升我县交通对外形象,促进城市提档升级,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该项目自今年3月12日开工以来,项目指挥部、隽水镇、五里镇等部门乡镇干部发挥主人翁意识,协调相关工作,积极深入群众中,宣传征拆政策,了解群众诉求,为群众解疑答惑,为项目的快速推进创造良好条件。拆迁户程高举舍小家为大家,积极配合拆迁,主动为建设让路,为项目红线内剩下42户的拆迁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五里大道改扩建项目建设推进会


通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因通城县五里大道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已作出隽政征〔2019〕1号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通城县五里大道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通城县五里大道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通城县五里大道两旁(详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通城县五里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半月,自2019年5月15日至8月31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被征收的,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通城县五里大道改造项目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县五里大道改造计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通城县五里大道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本着“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征收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通城县五里大道改造项目

征收范围:五里大道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主体:通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通城县五里镇人民政府

征收签约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

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八)《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隽政发〔2015〕61号)

(九)《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隽政发〔2018〕21号)

(十)《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暂行办法》(隽政发〔2018〕18号)

(十一)《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办法》(隽政规〔2018〕1号)

(十二)《通城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隽政发〔2018〕20号)

(十三)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可选择实物安置)。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

2.被征收房屋为非唯一住房或非住宅房屋,只能进行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二)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人须在政府指定的房源项目中选择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3.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以期房方式实行房票制。

(1)被征收人先与县征收部门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领取补偿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作为产权调换房屋预付款交至房管部门(调换房屋预付款缴纳标准为调换房屋价值的80%。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足选购产权调换房屋金额80%的,按征收补偿款总额交纳。余款在交房时据实结清)。县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腾退验收单,与被征收人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以房票形式作为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凭证出具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价值高于或低于房票面值时,差额部分直接以货币结算。

4.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所选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源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超过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按照“一证一户”原则,不进行分割安置。

6.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的权属登记发证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面积未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由县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免征契税;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依法缴纳契税;未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7.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优惠价:由土地挂牌出让地价或建设用地征地成本价(包括失地农民保险等)、建筑工程预算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当年度工程造价预算,经专家评审后确定。

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市场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8.实施单位将房源信息及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获取选房顺序号,实行先签约先选房。

9.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源(一):

项目名称:梁咀山新城

调换安置地点:五里镇五里牌社区

调换安置户型:(1)A型商住楼房:A1型“1+2”商住楼房,第一层为商业铺面,第二层以上为套间房,每栋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A2型“1+3”商住楼房,第一层为商业铺面,第二层以上为套间房,每栋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

(2)B型高层电梯套间房,面积约120~160平方米。

预计交房时间:2021年7月31日。

享受优惠价标准:被征收人按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时间段享受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优惠价;对超出原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1)2019年8月31日前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的,A型商住楼优惠价为2580元/平方米;B型高层电梯套间房优惠价为:7层以下均价为2560元/平方米;7层至15层均价为2660元/平方米,15层以上均价为2760元/平方米。

(2)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的,A型商住楼优惠价为2680元/平方米;B型高层电梯套间房优惠价为:7层以下均价为2660元/平方米;7层至15层均价为2760元/平方米,15层以上均价为2860元/平方米。

(3)2019年10月1日以后未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方式,自动转为货币补偿。

10.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源(二):

项目名称:古龙湾新村

调换安置地点:隽水镇古龙村

调换安置户型:高层电梯套间房,面积约120~160平方米。

预计交房时间:2020年7月31日。

享受优惠价标准:被征收人按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时间段享受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优惠价;对超出原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1)2019年8月31日前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的,高层电梯套间房优惠价为:7层以下均价为2660元/平方米;7层至15层均价为2760元/平方米,15层以上均价为2860元/平方米。

(2)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的,高层电梯套间房优惠价为:7层以下均价为2760元/平方米;7层至15层均价为2860元/平方米,15层以上均价为2960元/平方米。

(3)2019年10月1日以后未签订《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或《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方式,自动转为货币补偿。

11.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方式:

(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是单户独栋住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相应面积的A型商住楼房1栋。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是单户独栋且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相应面积的A型商住楼房1栋;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1户的,另可选择高层电梯套间房一套;符合分户条件2户及以上的,另可对应选择2套或最多3套高层电梯套间房。

(2)被征收房屋为套间房的,只能选择高层电梯套间房一套。

(3)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选择A型商住楼的,可以选择同等面积的高层电梯套间房。

(4)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出实际安置房源面积,剩余面积不足以选择相应套型面积50%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咸宁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确定。

(二)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临时过渡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退房屋之日起,按12个月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以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每月5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时间自签订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协议并交齐预付款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

(四)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户补偿。

(五)设备拆装费:水、电、光纤(宽带)的开户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一次性结算包干;其他设备拆装费按件计算:空调200元/台,热水器3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按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选择异地房源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选择就地或就近房源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必须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七)其它补偿规定

1.房屋出租补偿: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依照其与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并负责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工作。

2.国有土地上房屋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的房屋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纳税两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其实际经营面积和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营业面积×该营业用房评估单价的50%+原房屋用途评估单价;未经批准无合法产权的违法建设,无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不认定为营业用房。

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不认定为营业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证载用地面积大于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剩余面积参照《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4.凡在2017年7月1日前,因项目建设已拆除了房屋,符合安置条件,安排了宅基地没有建房的,或有其他合理依据安排的宅基地补偿,按《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规定处理。

对“一户多基”安置的宅基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查清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安置的宅基地予以收回。

5.简易结构、棚架结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附属物,不纳入房源安置。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手续不完备的货币补偿扣减方法:

(1)被征收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扣减款项;

(2)被征收房屋为本村本组村民,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990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在补偿款中按现行政策扣减办理上述两证所需的总费用30%;1990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在补偿款中按现行政策扣减办理上述两证所需的总费用。

7.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其被征收房屋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适用本方案。

8.不予补偿情形:(1)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违规抢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律强制拆除,不予补偿;(2)未经批准建设,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将依法拆除,不予补偿;(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六、政策性奖励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性奖励:

1.征收补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评估价值20%的房屋征收补贴。

2.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被征收人10%的奖励。

3.腾退奖: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被征收人5%的奖励。

4.购房补贴: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通城城区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普通商品住房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按实际购房面积(不超过原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对象仅限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及父母)。

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腾退房屋的,可按标准享受签约奖和腾退奖,不享受征收补贴和购房补贴。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性奖励:

1.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被征收人10%的奖励。

2.腾退奖: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3.购房补贴: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通城城区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普通商品住房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按实际购房面积(不超过原面积)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对象仅限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及父母)。

4.调节奖: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用地的,给予被征收人家庭户籍成员每人1万元的补贴调节奖励。

5.分户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尚未分户,在本组未享受任何其他宅基地分配,符合分户条件的(1户以上),给予每户12万元的分户补贴,具体家庭人员统计及分户基本条件按《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选择实物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腾退房屋的,可按标准享受签约奖和腾退奖,不享受购房补贴、调节奖和分户补贴。

七、争议处理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的姓名、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原则上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外,以登记部门房屋登记簿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差错,确需重新核实的,由测绘机构实地测量核定;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由县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二)对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屋权属和面积、用途等情况,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等由县征收部门提交相关部门注销。

(四)被征收房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拆除后的剩余部分,一并纳入征收范围,进行一次性征收。

(五)被征收房屋腾退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附属设施。擅自拆除或破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扣除相应的补偿款。

(六)被征收房屋有抵押、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由五里大道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统一拆除。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隽水镇人民政府、五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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