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纪委监委通报2019年上半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07-31 16:46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通城县纪委监委宣传部)7月31日,通城县县纪委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上半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县纪委监委查结的9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为通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一、认真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全面传导从严治党压力。积极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建立“督查+问责”长效机制,采取暗访短片曝光问题34个,处理党员干部33人,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问题12人。全面深化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组织1名县委常委、1名党员副县长及4名党组织负责人在县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派员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监督“三重一大”事项15次,查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2个,处理党员干部14人。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回复党风廉政意见226人次,提出不宜任用意见24人次。积极服务保障县委改革发展大局,深入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发现职能部门涉企服务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问题41个,向20家单位发出整改意见函,已督促整改到位问题39个,不断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良好营商环境。

二、持续正风肃纪,坚定不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集中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查处问题46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人,组织处理46人,印发通报3期,尤其是坚决查处麦市镇小天使幼儿园“5•23”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包括县教育局局长在内的12人进行立案调查,组织处理7人,责成县公安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4人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抓节点、抓查处、抓曝光,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和收送名贵特产或特殊资源类礼品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严肃处理,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起,处理党员干部2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下发通报3期,对22个问题、23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开展驻村扶贫干部作风督查,印发专题通报2期,曝光问题18个,组织处理37人。深入开展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查纠问题40个,已整改问题18个,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12个(新建项目6个、整改项目6个),涉及金额463.7万元(新建项目100.98万元、整改项目362.72万元),问责党员干部12人。坚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并重,持续打好“四种形态”组合拳,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378人次,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占比分别为60.8%、33.9%、2.6%、2.6%,前两种形态占比达94.7%。

三、铁腕惩治腐败,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聚焦“两违”、工程招投标、扫黑除恶、精准扶贫等重点领域,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共处置问题线索355件,立案125件,处分144人,依法留置7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保持惩治“两违”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重点针对华城大厦违建和违法倒买倒卖土地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立案审查4人,依法留置隽水镇旭红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县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葛某等2人,给予县城管执法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停职免职处理。继续巩固扩大工程招投标领域反腐败成果,严查校车安全事故背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立案审查9人,协调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4人,先后依法留置原县公共资源交易局局长龚某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股长杜某、关刀镇派出所干警吴某等3人,形成强力震慑。加大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查处力度,初核涉黑涉恶问题线索8件,立案审查4人,其中涉嫌“保护伞”问题2件2人,组织处理2人,办理市纪委监委指定留置案件2件。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认真抓好巡视巡察和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共立案查处贪污、挪用、侵占扶贫资金等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36件,处分26人,组织处理35人。

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扎实开展第二十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和党纪法规“十进十建”活动,组织县委中心组(扩大)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会、新任科级干部集体廉政谈话、“走进监察委”开放日、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中层干部廉政教育专题培训、家庭助廉、旁听庭审现场等系列活动,打造全方位“教育链”。抓好反面警示教育,认真剖析2018年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拍摄警示教育片《神圣的公权力》,组织各单位集中观看,达到良好警示效果;编印《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选编》,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引为镜鉴。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建成秀水大道1公里廉政文化长廊,四庄乡廉文化馆正式对外开放。采取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组建宣讲团进县直单位、进乡镇、进企业、进党校课堂、进金融系统开展党纪法规宣讲60余场,开展“大篷车”送戏下乡103场、送廉政电影1050场、送廉政图书24000余册,喇叭“大篷车”宣讲覆盖160个村(社区),引领广大党员干部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大信息宣传力度,在各类新闻媒体主动发声,突出宣传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湖北日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发稿20余篇,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五、高举巡察“利剑”,坚决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落到实处。召开全县巡察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巡察任务,完成3家县直单位的常规巡察,进驻3个乡镇及所辖48个村(社区)开展巡察,推进“巡乡延村”全覆盖。加大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督查力度,完成2018年省委第二巡视组巡视反馈5个问题整改工作,对12家县直单位和6个乡镇、9个村(社区)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多轮督办,市委精准扶贫暨农村基层党建专项巡察反馈40个问题,除6个需长期坚持外,其他34个全部整改到位。加强移交问题线索的对接跟踪,今年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32条、信访件36件,已办理31件,移交组织部及其他职能部门问题线索17条,已办理2条。

六、积极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发挥治理效能。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访日、省市交办件逾期办理责任追究、重复上访包保责任、初信初访查否责任、定期信访研判、信访反馈及澄清正名等6项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信访工作水平,1-6月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91件,同比下降51.9%。优化内部职能设置,在原有13个内设机构的基础上增设1个党风政风监督室,加挂干部监督室、案件调查协调指挥室、政策法规研究室等3个科室。积极稳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将原有9个综合派出纪检监察组、3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改为6个综合派出纪检监察组、派出城发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出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并探索在副科级以上学校和医疗单位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进一步发挥派出机构“探头”作用。在全市率先建成并启用标准化留置专区,建筑面积852平方米,设有8间留置室及监控室、办案人员休息室、辅警看护休息室、文印室等,消防、医疗通过专业机构审批。留置专区今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安全可控,极大提升了审查调查工作水平。

七、狠抓队伍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常委(委员)平行分工的扁平化管理机制,压实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效率。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视频培训3期,支部主题党日学习6期,举办专题培训班2期,不断提升干部政治业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严格贯彻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十一不得”行为规范和干部监督“25条意见”,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等情况专项自查,坚决防范跑风漏气行为。加大干部交流使用力度,优先提拔重用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择优选调8名优秀干部到纪委监委工作,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活力和素质显著增强。

              9起典型案例:

1.龚仪斌案。龚仪斌,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

经查,龚仪斌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利用看护人员与外界联系,泄露相关案件信息;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二胎;挪用公款购私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扰乱通城县招投标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经通城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报请县委批准,龚仪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熊金国案。熊金国,原通城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局长。

经查,熊金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红包、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领取津补贴、违规报账;违反生活纪律,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利用担任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通城县土地市场违法建设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城东新区路网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职务的便利,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为非拆迁户范围的人员违规办理宅基地规划、国有土地手续,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他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房,涉嫌受贿犯罪;其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对其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熊金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毫无顾忌,不知敬畏,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通城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熊金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接待群众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

2019年2月,经县纪委监委督察员检查发现,在县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存在一次性积压52份待签待批材料的情况,其中办理石南镇黎某某不动产登记业务耗时2个多月。2019年4月,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吴某某房屋过户手续时,以电脑故障为由工作推诿,服务意识较差,在可以确定该处房产不存在抵押未清偿的情况下,仍要求吴某某开具不必要的证明,工作方法机械生硬,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6月,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樊伟,工作人员何细落、张珊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4.县城市规划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规划执法中队负责人张险峰违规审批、履职不力问题。

2016年10月,张险峰在李某、徐某等人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在其建设工程许可审批表格上签字同意,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3月至12月,张险峰任城管执法局城东片中队长期间,对白沙社区二组李某某的违法建设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管控和拆除,工作履职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2月,张险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五里镇五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毛志文等3人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职问题。

2018年10月,通城县隽水镇居民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即将在本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父李某某到李某出生地五里镇五斗村,请求毛志文、五斗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冰霞、五斗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毛立新在其提供的内容为“李某尊老爱幼,乐于助人,从未做过危害乡里的事情,本质是非常好的,恳请从轻发落”的《关于从轻处理李某的请求书》上签名捺手印。毛志文等3人碍于情面,未经调查核实,即在该《请求书》上签名捺手印,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五斗村村委会公章,对曾先后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李某的个人品格进行不实评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6月,毛志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冰霞、毛立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县社会救助局局长吴林森等人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监管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

2015年至2017年,通城县社会救助局在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后续动态管理,致使我县存在死亡人员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的问题。对此,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局局长吴林森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副局长黎成长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7月9日,县纪委报请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林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6月14日,县监委决定给予黎成长政务警告处分。有关乡镇民政办负责人及部分村干部16人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21人,同时对去世低保对象家属违规享受的低保金进行追缴。

7.北港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方正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办理土地证问题。

2013年,方正在办理北港镇庄前村村民胡某某土地证过程中,胡某某请求将其与邻居住宅之间的10㎡空闲地一并办证,胡某某出示此前因超出建筑面积7.5㎡补交的土地管理费收据,方正以为其是缴纳此空闲地的土地管理费,为图便利,未按规定程序重新填制审批表、地籍档案,重新换证,而是直接将胡某某土地证及相应用地档案的面积予以更改。2016年,胡某某在该空闲地砌墙建房,与邻居产生矛盾纠纷,多方协调未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5月,方正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8.县住建局隽水镇城郊分局原负责人洪文楚在工作审批中失职渎职问题。

2016年上半年,洪文楚在审核隽水镇城镇居民雷某申报在隽水镇利和村的建房规划手续时,未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便签署了“符合建设要求”的意见,导致城镇居民雷某用伪造的身份信息获取了隽水镇利和村用地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随后,雷某在该土地上建成一栋建筑面积160余平方米的房屋。2018年12月,洪文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黄俊等人违纪案。

黄俊,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干部;杜清明,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宋剑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杨中信,县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葛黎明,县住建局总规划师;李自良,五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经查,黄俊任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县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县政府通告要求和建房审批工作流程,于2015年5月和10月,先后2次召集国土、规划、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私房危房改造联合审批会议,违规审核同意81户危房改造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在后续工作中疏于监管、履职不力,导致63户超建违建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黄俊政务记过处分,延长处分期至18个月;宋剑锋、杨中信、葛黎明、李自良、杜清明政务警告处分;同时,责成国土、规划、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他19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同时查明,黄俊与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夏佳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于2008年,私自在大坪乡下畈村购买一块面积为3.33亩的农村集体土地。2009年,黄俊、夏佳民交纳相关费用后,时任大坪乡国土资源所所长雷军违规为黄俊和夏佳民办理了四户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黄俊政务记过处分,夏佳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雷军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处理,同时,将黄俊、夏佳民违规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依法予以撤销,土地原价收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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