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11-06 17:15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小的时候

父母和老师一直教育我们

知错能改才是好孩子

 现在我们长大了

更应该如此

做错了事勇于承担责任

努力弥补自己的过失

才是社会的好公民

下面这一位

却在自己造成交通事故之后选择逃逸

等待是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9年10月26日21时,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新广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现场逃逸。接警后,交警大队迅速启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工作机制,部署警力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在民警的快速处置下,事故中2名受伤人员得到了及时救治。与此同时,民警通过相关侦查工作,迅速锁定肇事嫌疑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

经查,习某(男,32岁,通城县隽水镇人)驾驶车辆行驶至解放路金融传媒中心项目部门前路段时,将道路上的行人张某、曾某二人撞倒,致二人受伤,发生事故后,习某弃车逃逸。

目前,违法行为人习某因涉嫌交通逃逸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之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相关链接

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主要以下情况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通城公安提示: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能做到谨慎驾驶,肇事后莫逃逸,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任何侥幸心理肇事逃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通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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