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公告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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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公告

 第1号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我县发生和传播,切实保障畜牧产业健康发展和肉食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我县活畜禽及产品调运、畜禽屠宰、畜禽养殖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鲜活畜禽调运的经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调运行为,主动申报检疫和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畜禽调运行为依法依规进行。

(一)从事生猪调运的运输车辆,必须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配备定位、消毒等设备设施,严格落实好消毒、点对点调运及运输路线的相关规定;

(二)从事生猪及猪肉制品调运行为,必须具备有效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产地检疫证明、产品检疫证明、防疫标识(耳牌),做到调运数量、重量、运输工具、起始地点和到达终点与检疫证明标注的事项相符;

(三)从事牛羊及牛羊肉制品调运行为,必须具备有效的布病检测报告,产地检疫证明、产品检疫证明、防疫标识(耳牌),做到调运数量、重量、运输工具、起始地点和到达终点与检疫证明标注的事项相符;

(四)从事禽类及禽类肉制品调运行为,必须具备有效的禽流感检测报告、产地检疫证明、产品检疫证明,做到调运数量、重量、运输工具、起始地点和到达终点与检疫证明标注的事项相符;

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等疫病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销售。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及非洲猪瘟、布病、禽流感检测报告的;

(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三)违规调运的;

(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畜禽养殖场(户)应严格做好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严禁使用泔水、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五、对违规调运活畜禽及畜禽制品的,一律作无害化处理,并严格按照“七要九必追五不补”措施予以处理。

六、因违规调运、违规贩卖、违规饲养、无害化处理不当等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蔓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违规调运,特别是仔猪贩运,贩卖患有疑似动物疫病畜禽的,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举报。(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15-4322801 、 0715-4322010)

通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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