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二期——严防“车轮上的腐败”
公车私用容易滋生腐败风险、损害党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全县党员干部“知纪、明纪、守纪”,扎实推进清廉通城建设,通城县纪委监委联合通城县融媒体中心推出廉政电视栏目《以案说纪》,今天播出第二期《严防“车轮上的腐败”》。
祥云县公安局普淜派出所原指导员杨某某公车私用问题。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私自驾驶普淜派出所警车或安排所内辅警罗某某驾驶警车接送其家属往返于普淜派出所至祥云县城住所。杨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11月,杨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车私用费用已追缴。
澜沧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某某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4月至6月,罗某某在担任澜沧县木戛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使用木戛乡人民政府公务加油卡为个人私家车加油14次共计2435.75元;罗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4月,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以案说纪
“公车私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理。“私车公养”行为本质上已不属于作风问题,而是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贪污侵占、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对于“私车公养”所涉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所涉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职务犯罪的,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的同时,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真实案例中汲取教训、以案为鉴,做到守规矩、知敬畏、明底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纠,自觉改进作风,严守公私界限,筑牢拒腐防变的作风“防火墙”。
摄制:黎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