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民警和时间赛跑,破案追赃挽损一气呵成!

08-03 20:12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李佳玫】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通城县公安局始终坚持,“民生无小事,小案不小看”的工作理念,紧盯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小案,坚持露头就打,快侦快破,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挽回损失。牢牢守护群众的安全。

入室盗窃香烟,民警仅1小时破案挽损

“喂,110吗?我店内货柜中的10条香烟被盗了!”7月29日9时许,通城县公安局沙堆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胡某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排查走访、情报研判,当日10时许,民警顺利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柳某(男,65岁,崇阳人),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柳某于7月29日8时许窜至通城县沙堆镇胡某经营的便利店内,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其店内仓库门锁撬开,后将仓库货柜中的10条香烟(价值2100余元)盗走。面对确凿的证据,柳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柳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仅3小时,民警破获2起车内财物被盗案

7月25日8时许,通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连接到2起车内财物被盗警情,涉案金额一万余元。接警后,刑侦大队联合局合成作战中心民警赶至现场开展调查。

通过视频研判分析,民警初步判定这两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嫌疑人以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民警迅速循线追踪,很快确定了嫌疑人黄某的身份,并发现黄某已逃往通山县。随后民警马不停蹄赶往通山,在通山县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于当日11时许将嫌疑人抓获,同时追缴全部赃款。经审讯,嫌疑人黄某对其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黄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文编辑|吴滟

一审|黄争光

终审|胡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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