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将2020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通城县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0年度年度报告。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湖北省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2020年度年度报告。自2020年度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
三、未报送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0年度年报,并及时到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联系电话:0715-4333020)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