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02-10 17:35  

湖北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瑞景宏图项目部(纳税人识别号:91421222MA48ALRM5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隽税二通〔2021〕10010号)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132号

电话:0715-432102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隽税二通〔2021〕10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隽税二通〔2021〕10010号

湖北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瑞景宏图项目部(纳税人识别号:91421222MA48ALRM5T):

事由: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项目日常管理及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后,发现以下涉税问题:

一、销售环节:

1、你公司项目开盘至今收取预收款67257168元。其中:已开票并申报收入24018024.8元,未开票未申报收入40036420.91元,应申报纳税;

2、商铺及车库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根据调查周边隽秀华城和黄袍山旅游城同类型商铺销售情况,预计收入63142857.14元, 应申报缴纳相关各项税费;

3、你单位应结清2018年度欠缴的企业所得税210248.97元;

4、你单位应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申报缴纳。

二、建安环节:

你公司项目部(简称甲方)与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期间实现收入55440000元,应缴3129937.85元,已缴增值税731427元,应补缴各项税费2398510.8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甲乙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经通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现请你(单位)于2021年2月23日前自行改正。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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